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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突袭調查應對指南

調查人員必須出示哪些文件?

Hong Kong Competition Commission
 

  • 首先,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的調查人員須出示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發出的法律文件("搜查令"),以進入特定處所搜查證據。其次,調查員須提供根據《競爭條例》第 47 條委任競委會僱員為獲授權人員的正式授權書("授權書")。最后,調查人員需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 當調查人員出示搜查令、授權書及其身份證明時,你需要仔細檢查這些文件並記錄以下資料: 
    • 收件人是貴公司嗎? 
    • 調查員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是什麼? 
    • 授權書或搜查令中所述的調查目的和範圍是什麼? 
    • 調查人員可以在哪裡進行授權書或搜查令中指定的搜查?  

      請複印所有調查人員的搜查令、授權書和身分證件。 
  • 如調查員搜查令或授權書,請拒絕接受調查。但不要試圖阻礙搜索令的執行,在這情況,調查員可使用合理的武力(例如進入場所)。因此建議配合,但無需過度配合調查員。如調查員現場擴大調查範圍,遵循同樣的程序。 

調查人員可以搜查哪些地方以及如何進行搜查?

Hong Kong Competition Commission
 

  • 在搜查中,您的法律義務是被動地配合調查。您沒有法律義務積極協助調查或自願提供任何未要求的資訊。 
  • 調查範圍可以是所有經營場所、櫥櫃、書桌、保險箱、汽車、IT系統或人員。 您不得拒絕調查人員進入/接觸任何此類場所和/或物品。檢查範圍可擴大到所有經營場所(例如保險箱、汽車、IT系統或人員)。 您不得拒絕調查員進入任何此類場所和/或物品,但您應提醒調查人員有特定文件可能超出授權書或搜查令所述的調查範圍。  
  • 安排工作人員陪同每位調查員,同時記錄調查員所做的一切,包括調查員的去向、與他人的對話、電子搜查中的搜查條件等。陪同人員應保存一份調查員複製或刪除的文件的副本。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讓調查員獨自留在場所內。 
  • 調查人員也有權詢問並訪問某些人見下文第4條

調查人員可以搜查什麼?

Hong Kong Competition Commission

最重要的是

  • 不要阻礙正在進行檢查的調查員,因為這屬於刑事罪行。但不要主動交出任何物品或文件。不要銷毀任何文件或將情況通知公司以外的人。如果您或任何員工在檢查的任何階段不確定自己的權利,應立即向內部或外部律師尋求建議和幫助。 

文件

  • 原則上,調查人員可扣押所有文件的原件,即使這些文件包含商業秘密。因此,複印每一份被扣押的文件,並編製一份調查人員扣押的所有文件清單。 
  • 調查人員可不被允許扣押、複製或調查(您應嘗試達到這個目的)以下文件: 
    • 在公司內與外部律師或內部律師的通信,而主要目的是尋求或提供法律建議; 
    • 公司內與律師和/或第三方的通信,而這些通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正在進行、未決的或計劃中的訴訟; 
    • 公司為獲得與訴訟有關的法律意見而準備的文件,而這些訴訟正在積極考慮中,而且確實有可能發生; 
    • 與授權書或搜查令所述的範圍無關的文件。 
  • 如調查人員想調查上述受特權保護的文件,您應主張法律專業保密權,並提醒調查員無權檢查該文件。如對某些文件是否受特權保護有爭議,您應當要求將這些文件放入密封的信封或盒子內,直到對文件的性質作出最終決定。  

計算機和其他物品

  • 一般來說,調查人員也有權扣押電腦和其他物品。此外,他們還可能拷貝電腦裏的電子文檔。但是,要求將電腦留在公司。通過提供密碼來允許存取電腦文檔。重要的是:一定要對調查人員拿取的所有電子文檔進行拷貝。 
  • 如恰當,請告知調查人員,電腦裏保存的文件如屬於受特權保護或與指控無關—不得複製。在這情況下,向調查員要求不要扣押電腦或數據存儲媒體。對於與指控無關的資料夾和文件,要求調查人員僅作隨機調查。  

隨機發現

  • 調查人員還可能扣押「隨機發現的物品」。這些物品與當前調查的目的無關,但調查員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物品為違反《競爭條例》規定的證據。 調查員不得有系統地隨意搜查。

扣押的所有證據的清單/貼上封條

  • 在調查結束后,您應要求調查人員就所扣押的所有證據製作一份準確的清單。如果在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任何可疑之處,如可能,要求調查員提供書面確認。 
  • 調查人員有權在場所、房間、櫥櫃和文件等處貼上封條。如調查持續數天,不要破壞封條。否則會構成刑事罪行。

誰可能接受調查人員的面談,如何面談?

Hong Kong Competition Commission
 

調查員有權就在場內發現的文件與場所內的人員面談。如果調查員要求與您面談,您首先應詢問面談是強制還是自願的。  

  • 如可能,要求在內部律師或外聘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才接受詢問。 
  • 記錄調查員的所有問題和回答。要求只在正式的面談中接受提問,確保問題和回答都有記錄。要求調查人員提供的所有記錄的複印件。在諮詢律師之前堅持不簽署任何文件。

必須回答有關個人詳細資料(包括職業)的問題。

  • 詢問您是作為潛在嫌疑人還是證人被詢問。您對調查員所說的任何話都有可能被用作對公司或您個人不利的證據。 
  • 對於就調查事項所提的問題,要求事先諮詢外聘律師。如可能,在外聘律師到場之前,不要就該主題作任何陳述。 
  • 只回答與調查目的相關的問題。實事求是,不要從法律角度加以評論。給予簡短和準確的回答。如果不知道問題的答案,請如實告訴調查人員。不要作出任何假設。調查員無權要求任何人提供超出其所知或所信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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